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检测单位,梅州建筑工程智慧监管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控,有效监控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人为失误,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32-201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2010)等规定以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工程智慧监.管V1.0系统”的通知》(梅市建字[202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建筑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系统智慧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装监控系统
(一)根据《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GJ 332-2014)第3. 1. 1条(强制性条文)“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对塔机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信息进行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功能。当塔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塔机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第4.1.8条“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超载保护裝置。超载保护装置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0%前应能中止吊笼启动,在齿轮齿条式载人施工升降机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0%时应能给出报警信号”等要求,同时为确保监控系统与起重机械各安全保护装置有效兼容运行,并防止其他单位的改装给起重机械造成不确定的安全隐患,自2022年6月1日起新办理安装的起重机械必须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出厂配置或出租单位出租前加装配置监控系统,制造单位或出租单位应出具监控系统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自检合格等证明文件,并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二)机械制造单位出厂配置或出租单位出租前加装的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和我局“建筑工程智慧监管V1.0系统”等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并确保将塔吊的吊重监测、幅度监测、力矩监测、驾驶室监控、吊钩监控和升降机的载重监测,人脸识别功能等监控数据能对接至“建筑工程智慧监管V1.0系统”。
二、严格落实起重机械责任主体维护运行责任
起重机械责任主体在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的同时,应做好以下监控系统维护运行工作:
(一)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检测单位必须按照《监控系统规程》等规定做好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运行与维护工作,确保将监控数据能实时传输至“建筑工程智慧监管V1.0系统”
(二)建筑工程智慧监管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根据各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配合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做好“建筑工程智慧监管V1.0系统”接入、网络传输和维护运行工作。
(三)安装、调试、检测、运行与维护起重机械监控系统时,严禁损伤起重机械受力结构、改变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三、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监控系统智慧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好本辖区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控系统的监管和督查工作:一是自2022年6月1日起,新办理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未安装监控系统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原则_上不得同意办理安装告知手续。二是对擅自拆除起重机械安全监控传感器、切断监控系统电源、司机人脸识别未能有效运用等不良行为让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建筑起重机械,应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加强抽查“建筑工程智慧监管V1.0 系统”运行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系统维护运行,推进我市建筑工程智慧监管系统建设。
梅州市城乡和住建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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